管辖协议可以约定两个 以上法院管辖吗?
发布日期: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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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述"管辖协议"是指国内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即选择在哪家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时,必须满足:1、该约定的地点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2、该约定不得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冲突。即该约定地点应该与争议当事人的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履行地有关联。打个比方,甲和乙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可以在丙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丙地既不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也不是标的物所在地,可以说跟甲乙任何一方的办公和业务都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这个约定管辖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不同的一审民事案件。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张三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管辖条款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都是争议标的额5000万以上的大案。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的地域管辖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破产诉讼,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在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决定权在原告,原告可以在管辖协议中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则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管辖协议没有约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还能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答案是不能。虽然"原告就被告"是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是"约定优先"是特别原则。除非,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或被双方当事人撤销,否则只能在约定范围内选择起诉法院。所以说,关于管辖法院,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依法定。